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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交管123)

发布时间:2024-01-18 02:39:07 作者 :营销资讯网 围观 : 436次

一、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交管123)

二、工作职责

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外,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

污染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等管理工作。省危险废物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受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须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3人以上,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风险必须是:废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依法取得填埋场土地使用权;危险废物必须以其他方式处置。对于垃圾,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四)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必须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符合国家、省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转运和临时储存设施和设备;和验收检查。合格的仓储设施和设备。

5、对所处理的危险废物有相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6、有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危险废物作业安全。未使用的废物或残留物最终必须符合国家监管要求。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证明材料(见第6项)和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为新建项目的,应当按照环保局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要求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管理业务的申请并附批复表示该建设项目已获审批部门批准试生产。

(二)验收

1、省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2.省环保局收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者经整改后符合许可要求的材料后,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和相关市环保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应该被接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评价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1、省危险废物中心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报告》。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四)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1、省环保局设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结论进行审查。

2、经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申请人,经公示后,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试生产阶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险废物中心备案。

竣工验收中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原认证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原认证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核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许可证到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手续。

六、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申请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下列证明材料:材料:

1、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3人以上,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提供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提供适合申请危险废物特性和数量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并提供相应车辆行驶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驾驶执照,护送证书。如果您没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应提供委托运输合同或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当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以及承运人投掷、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暂存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有与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关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测试数据或科学论证。

(六)保证危险废物作业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及预案、人员培训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环境监测措施等。

7、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依法取得填埋场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场地权属证明;如果场地是租赁的,必须提供5年以上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场地所有权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风险评价章节)、建设项目批复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12、综合利用后执行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单。

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及有效期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2、危险废物管理方法及主要流程;

3、危险废物类别;

(四)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地址;

5、年度业务规模;

6、有效期;

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8.变更和取消

1.已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的管理方式;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三)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原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自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注销申请。省环保局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合格后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环保局提出许可证换证申请执照。省环保局自收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将更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发证书: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二)许可证持有者未在每年1月30日前向许可证颁发机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活动情况的;

3)持证人违反危险废物转移单管理制度的;

(四)取得许可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有效运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有效运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明显提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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