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与消费者行为,网络营销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营销与消费者行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网络营销与消…
发布时间:2024-01-10 11:29:32 作者 :营销资讯网 围观 : 918次
双十一又到了,又到了一年中购物疯狂的时候。每到这个时候,各大平台都号称全年最优惠价格,吸引不少人疯狂购买。大家都沉浸在主持人“老铁”、“姐姐”、“亲爱的”的喊声中,仿佛一发不可收拾地买了一件又一件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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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人冲动之后回过神来,却发现自己并不是真的想要这个产品,想要退货。
这时,为了防止用户恶意收单、退货,有的店铺会公开表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产品将不会以已提前通知为由进行退货。那么,这样的“提前通知”合法吗?这时候还能强行退货吗?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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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国家规定和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可能被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但依照前款规定对产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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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七日内退货。自收到之日起,无需解释。原因。但以下产品不包括在内:
(1)由消费者定制;
(2)新鲜、易腐烂的;
(三)消费者通过网络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报纸、期刊的递送。
此外,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处于良好状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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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或者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店铺告示等。消费者有责任不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无效。
为避免消费者陷入网购陷阱,造成维权困难,迅路君还提醒消费者:
网购前,一定要保持理性和判断力,注意保存相关商品的订单记录、详细介绍、质量承诺、价格折扣、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信息。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您可以向12315投诉举报。协商调解不成的,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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